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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规定
(2000年9月7日当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2日当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参加活动,便于联系选民,便于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小组活动。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当地代表小组的活动。
代表小组正副组长和联络员由代表推选,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组织。
第三条 市代表小组要制定活动计划,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使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日”活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五条 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㈠学习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贯彻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㈡就地开展调查研究或视察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㈢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㈣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争当优秀代表”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人大代表工作。
第六条 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查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障,不影响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代表本人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活动,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要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镇人大代表小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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