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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8 访问次数: 字号:[ ]

  (2018年5月30日当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宜昌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与眼同高,拳心向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由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并将右手自然放下。

  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宣誓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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