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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356884.com设科级机构8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挂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牌子)、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秘书科、政工科、老干部科。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人大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文件和主要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三)负责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负责人大新闻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五)负责人大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人大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七)负责接待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的拟定;负责“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事宜。
    (二)围绕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工作委员会职责,开展调查研究,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提供资料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口单位的联系,督促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负责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相关具体事务。
    (六)负责联系人大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总结推广发挥代表作用的做法和经验,办理与代表有关的各项事务。
    (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协助办理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市法制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做好相应的跟踪督办工作;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法制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承办、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组织对法制方面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研和视察,承担方案及报告的起草工作;
    (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法制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八)负责接待处理和督办人民群众对联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来信来访;
    (九)负责上级立法建议的相关工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负责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了解和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对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质询等,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二)审议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做好相应的跟踪督办工作。
    (四)承办、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等具体工作。
    (六)组织对财政经济方面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研、视察和专题询问等,承担方案及报告的起草等具体工作。
    (七)接待处理、督办人民群众对联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建议和批评意见。
    (八)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对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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